組織章程

捐助暨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宜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原由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 金會(以下簡稱康家基金會)改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 宜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原康禎基金會董事長陳焜耀先生捐助成立,捐助 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康禎基金會設立後未正式運 作,故由本會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正式啟 動基金會作業流程。
第 三 條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與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外埔區水美路 82 之 5 號。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 弱勢團體、老人、兒少、婦女等社會福利
二、 身心障礙福利,並協助推動身心障礙者支持服 務,就業及增進其工作技能、培養生活自理、社 交人際、社會適應及自我倡議之能力。
三、 長期照顧服務,推動在地社區、居家長期照顧相 關服務業務與職能培訓。
四、 推展在地社區產業與訓練、活絡地方發展。
五、 志願服務辦理與推動。
六、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 其他福利機構有關社會福利之配合或獎勵。
第 六 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 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用於前條之社會 福利目的事業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董 事

第 七 條 本會設置董事九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選社會賢 達熱心社會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他配偶或 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 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一 個月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填寫願任同 意書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則須向本會提出請辭, 並填寫辭任書,由董事會遴聘之,為其任期以補足原 任董事之任期為限。如任期屆滿董事長不為改選(聘) 時,由董事推選一人為召集人召開董事會議改選(聘) 之。前項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執行業務或參加會議得 酌支交通費。
第 九 條 本會無設立常務董事。
第 十 條 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法 人。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 理之。經過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 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工作計畫研訂及推動。
二、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三、 預算與決算之審核核定。
四、 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之擬議。
五、 董事長之改選與解任。
六、 董事之改選與解任。
七、 內部組織訂定及管理。
八、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九、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 十二 條 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 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三 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 因故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 ,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四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報備主管 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五 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 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章 基金(財產)管理

第 十六 條 本會基金及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基金(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基金之 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原始基金及個人或補助, 或捐助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 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證明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 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即依法並 無條件過戶本會。
第 十八 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祉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 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 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 十九 條 本會如應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 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圖 利機構。
 

第六章 會務及職員

第 二十 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聲望之人士為顧問, 經經董事會議決定通過後聘任之,以愛心顧問為其稱 謂,協助基金會發展所需經費捐款,並由本會定期寄 發刊物、服務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 月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 結後將年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與執行秘書二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 之。
第二十四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 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 失犯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 務狀況。
 

第七章 經費與決算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 經費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 書表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 主管機關核備。
一、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 決算書
三、 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 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 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 財產目錄
七、 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八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 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 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
 

第八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 行。


最初訂立日期:民國 9 2年11 月12 日
第二次修訂日:民國 103年11 月22 日
第三次修訂日:民國 105年12 月22 日
第四次修訂日:民國 106年06 月07 日
第五次修訂日:民國 106年11 月15 日
第六次修訂日:民國 109年11 月01 日
第七次修訂日:民國 111年04 月28 日
第八次修訂日:民國 112年11 月30 日